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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4:5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毛艺融 由《证券日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东方财富、第一创业证券联合举办,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为支持单位的第七届“5·15—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公益活动,于5月15日至19日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盛大开启。 此次公益活动以“践行‘三投资’,筑牢‘两防范’”为主题,邀请了券商首席分析师、公益律师、上市公司代表等通过主题分享、圆桌讨论的形式,为投资者们普及投资知识,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提升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月19日,“5·15—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公益活动走进上海,各市场参与主体代表齐聚东方财富投教基地,与在场投资者进行分享交流。 在现场,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益调解员、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燕伟分享了其在证券市场纠纷调解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深刻见解。张燕伟通过两个亲身参与的案件,深入剖析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司法审判和调解实践中的演变与发展,为与会者呈现了证券市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路径。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公益调解员、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燕伟在现场发言 王燚辉/摄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司法审判思路发展过程,张燕伟介绍了自己作为代理人参与的一起投资者与代销银行之间的诉讼案件。案件的原告胡某通过银行代销渠道购买了一款基金公司的资管计划,在产品出现亏损后,胡某以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认为银行向其推荐的产品与其“稳健型”投资者风险偏好不匹配,要求银行承担损失。 张燕伟介绍,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基于“契约自由”和“买者自负”原则,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签署合同并知晓风险,应自行承担亏损。然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完全逆转,法院认为代销银行虽未与投资者直接签订合同,但通过风险测评、产品推荐等行为与投资者构成了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基于“卖者有责”原则,二审法院判决银行需对投资者的本金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燕伟表示,这一判决体现了司法审判思路的重大转变,从强调“契约自由”到重视“卖者有责”,强调金融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义务。再审阶段,张燕伟代理银行提交了关键证据,证明投资者胡某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对产品发生亏损的风险应有所预期,并书面承诺愿意自担风险。最终,上海高院改判,判决投资者自行承担60%的损失,银行承担40%的责任。这一判决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方面的责任边界。 此外,证券市场纠纷调解机制具有高效性与灵活性。张燕伟分享了作为调解员参与的一起证券市场纠纷调解案例。案件中,一位60多岁的退休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代销渠道购买了一款私募基金产品,但产品亏损严重。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客户经理误导其购买了不匹配的产品,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然而,证券公司认为客户经理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且投资者在购买时已知晓风险,因此拒绝全额赔偿。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僵持不下,最终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张燕伟作为调解员,仔细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结合过往案例,为双方详细分析了责任划分。经过多次沟通,投资者最终放弃了全额索赔的要求,证券公司也同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最终,双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投资者获得了近30%的赔偿。 “调解机制相较于诉讼具有高效、灵活、低成本等优势。调解不仅能够快速推进纠纷处理,还能避免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费用。此外,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被双方接受的,能够真正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妥善化解。”张燕伟表示。 最后,张燕伟强调了投资者保护与教育的重要性。她认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是金融机构的责任,也是投资者自身需要具备的意识。如果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完全依赖机构赔偿,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盲目投资,不利于保护投资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她建议,应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 (编辑 孙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