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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研讨呼吁 加强“新型对赌投资协议”的监管
2025-06-09 19:00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许林艳

    “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挂钩的对赌条款,无论采取何种签署形式,均应在实质考量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等因素的基础上,以公序良俗条款衡量酌情认定其效力。”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东在日前举行的“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中,一些新型的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投资对赌协议开始出现,对司法实践和证券监管带来挑战,亟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该研讨会由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举办,来自全国近十所高校的20位法律和财经专家,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当前资本市场对赌协议领域存在的深层矛盾与风险。

    “尽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明确要求,涉及发行人、与股价挂钩、威胁控制权及影响持续经营的四类对赌协议必须在上市前清理,但实务中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表示,上海高院2021年做出的“首例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对赌无效案”中,仅针对“IPO前没有清理的与股票价格对赌协议”的情况,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破坏证券秩序、依法无效。“但是否允许首发前股东之间先口头约定一个与股票价格对赌的协议,待上市完成后再正式签署协议?或是在公司IPO成功后,首发前股东之间再私下补签一个与二级市场股价挂钩的对赌协议?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则,需要司法实践或证监部门的明确认定。”

    “司法判决也参与资本市场规则的塑造。”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认为,如果一些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对某种行为予以认可,那么将会被更多投资方视为法律的某种默许,从而加剧市场乱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月旦民商法杂志》副总编郑佳宁表示,作为投资保障工具的对赌协议,在实践中有异化为资本侵蚀民营实体经济工具的倾向。她认为,对上市公司而言,与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会迫使企业为完成短期股价指标,牺牲长期战略。投资方为提高回购或补偿金额,回购义务人为降低回购或补偿金额,有极大动机通过参与交易或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股价,使二级市场的股价背离正常估值,从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与会专家认为,允许控股股东与投资者为规避监管规则而私下达成的对赌条款,也可能会架空董事会决策权,损害上市公司治理根基。这种压力也挤压了企业的创新空间,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马扬指出,实体经济企业家常陷入“不签对赌融不到资,签了对赌沦为资本奴隶”的困境,“资本与实业应是共生而非寄生关系”。

    面对困局,寻求解决方案成为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哲立介绍了日本的严格立法经验:日本《公司法》将任何可能抽离公司资金的对赌行为,视为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一律判定无效。企业若需激励经营者,仅能通过股权激励等透明化方式实现。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对赌本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固定收益诉求,违背了股权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本质,不利于培育耐心资本。

    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管规则与司法裁判的协同,与会专家建议构建一套融合“穿透式监管”与“技术赋能”的综合治理体系:基于区块链等技术探索建立对赌协议备案系统,并完善对赌协议信息披露制度,对未经备案或披露的对赌协议谨慎认定其效力。同时,明确对任何形式规避信息披露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并在司法层面确立“上市后补签的违背证券市场公序良俗的对赌协议无效”这一核心原则;更关键的是亟须实现监管与司法的深度协同——最高法院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入库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标准,证监会需要推动完善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专家们认为,近期的“上海金融法院首例违背公开承诺赔偿案”,认定了证券市场股东和董监高的“公开承诺”的法律效力,树立了“一旦公开承诺,必须履行”的司法判例,也契合了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公证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彰显了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

    (编辑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