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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新规实施 基金公司密集公示合作平台
2026-10-09 00:10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珊

    自《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正式实施以来,多家基金公司相继在官方网站公示互联网营销渠道信息,引发市场关注。

    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易方达基金、广发基金、富国基金、天弘基金、鹏华基金、嘉实基金、招商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平安基金、大成基金、海富通基金等十余家基金公司已完成相关信息公示。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今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3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从已公示情况看,上述基金公司均披露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信息,不过,披露标准与统计口径存在明显差异:部分基金公司仅列出合作平台名称,有的基金公司则细化披露至具体基金产品及对应代码。

    以天弘基金为例,其详细公示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主体,涉及蚂蚁财富(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等,并同步披露了在这些平台进行营销的基金产品及基金代码。

    此外,不少基金公司在公示页面注明,将根据第三方平台合作变动情况持续更新信息。其中,嘉实基金明确,将每月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谈及披露流程,一家头部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公司合规部门牵头统筹,由互金、渠道、市场等多个业务部门收集上报相关信息,最终形成营销平台信息公示。由于新规刚刚实施,后续的更新、审核、标准等有待结合业内经验,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探索。在披露尺度上,公司参考了此前券商、期货、银行等不同金融机构的披露情况,结合公司实际进行披露,力求信息披露准确、审慎。”

    对于各家基金公司公示“颗粒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晨星(中国)基金研究中心总监孙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能与不同机构对“基本信息”和平台范围的理解、产品及渠道复杂程度,以及内部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有关。

    记者了解到,后续还将有更多基金公司陆续公示其合作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部分中小型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坦言:“现阶段,行业披露标准与口径尚未统一,公司还在参考同业公示方案,持续学习完善。”

    在更细化的行业标准明确之前,孙珩建议,基金公司更适合遵循“完整、准确、可核验、及时更新”的原则,一方面,应建立由总部统筹的渠道和产品清单,对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主体、实际营销场景和对应产品进行穿透梳理,并与合同、授权关系及内部系统信息交叉核验;另一方面,可建立常态化复核和动态更新机制,在新增、变更或终止合作时同步调整公示内容。对于口径尚不明确的事项,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处理方式,并保留内部审核和更新记录,从制度和流程上降低漏报、错报风险。

    前述头部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期待行业能出台细化指引,统一披露口径甚至模板,清晰、统一的公示标准有助于避免市场解读偏差,减少机构间因口径不一可能带来的合规风险,也更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在孙珩看来,网络营销透明度提升,有望推动基金销售竞争从单纯依赖流量、曝光和渠道覆盖,进一步转向产品质量、投资者服务和合规经营能力的竞争。对行业而言,第三方营销平台及相关产品信息更加透明,有助于厘清基金公司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边界和责任,也提高了监管和市场对营销活动进行核验和监督的效率。对投资者而言,公开、可核验的渠道信息可以帮助其辨别营销主体及平台是否获得基金公司的正式委托,降低因虚假宣传、误导营销或非正规渠道带来的风险。

    长期来看,孙珩进一步表示,基金行业网络营销“透明化”并不意味着营销竞争减弱,而是促使行业把竞争重点更多放在持续的投资者陪伴、信息披露质量和服务体验上,这有利于形成更加规范、可持续的基金销售生态。